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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更新时间:2019-04-01 08:42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阅读次数:1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障妇女的权益不受侵犯。
  公民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揭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督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各级妇女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 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保障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由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
  第八条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职能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其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检查、督促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
  (三)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规划;
  (四)研究、决定有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
  第九条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安排。
第三章 政治权利的保障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中应当重视配备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积极培养、选拔一定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职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有女职工25人以上的企业,在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企业应当保障女职工委员会行使自己的职权。
  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应当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尊重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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