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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更新时间:2019-04-10 17:57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阅读次数:95
避免狗血剧!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你知道多少?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排除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双方签订的协议一旦生效,即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然而,实务并不如此简单,明明白纸黑字,为何还能说话不算话?

下面,听听公证员来帮您分析分析……
来看看一组数据
根据埃孚欧大数据课题组发布的数据报告,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五地法院关于离婚、离婚后财产、夫妻财产约定、分家析产纠纷相关的案例共1123件,最后整理裁判案例 295 件。

在295件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244件,占比84%,无效的案件30件,占比10%,可撤销的案件18起,占比6%。由此可知,除非出现法定的合同无效事由,法院认定夫妻财产协议有效还是主流。

来说说三点总结
实务中,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归属所订立的书面协议,通常来说只要是夫妻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协议本身都是有效的。而实践中却产生了不同的裁判结果:

☆1.产证“加名字”情形,即夫妻将一方个人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
夫妻签订的财产协议有效,如果房产已进行产权变更登记,那么该房产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在赠与方反悔的情况下,另一方就可能无法分割房产。

☆2.夫妻将一方个人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法院基本都会认定为是赠与行为。
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赠与方享有撤销权。但是,如果协议经过公证,即使房屋未办理过户,赠与也不能撤销。 

☆3.产证“去名字”的情形,即夫妻双方将共有房产约定归一方所有。
多数法院认可此种财产变动情形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夫妻财产约定,但是仍然有判例认为该产权变动实际上属于夫妻一方将其房产份额赠与给另一方,因此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来听听三条建议
 结合前面说的,可以看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在于法院将协议视为夫妻财产约定还是赠与行为。为了能更好的定纷止争,公证员为您提出了三条建议:
1.应当签订书面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就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只有将约定落实到书面协议才可靠,光说不做没保障。
2.请专业人士草拟书面财产约定

房产、存款、车辆、股票、公司股权、债权债务等等,财产越多协议应越全面,但协议的内容并非是越多越有用,量身定做才最好,发生纠纷再考虑就为时已晚。
3.书面约定还是有风险,尽快公证或更名

很多涉及不动产约定的夫妻财产协议,还有贷款尚未还清,要尽快将财产协议进行公证,否则存在被撤销的可能。在贷款还清后,再及时过户,高枕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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