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评选活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9-04-12 09:17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阅读次数:139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工作旨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评选先进、树立榜样,激励我省妇女响应“巾帼心向党、建功新时代”号召,立足本职岗位,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创造新业绩,为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贡献巾帼力量。
第二条 评选工作应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拓展活动内容,确保评选工作质量和社会信誉。要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相结合,与创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相结合,形成城乡共建、社会共创、资源共享的创建机制,激励和吸引更多城乡妇女自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三条 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包含安徽省巾帼文明岗、安徽省巾帼建功标兵、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三个荣誉称号。
第四条 安徽省巾帼文明岗评选对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中以女性为主体的处、科、室;行业单位的女性班组、岗台、车间、站所、生产线等;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中以女性为从业主体的商户(店)、小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各类基地等。
安徽省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1. 原则上女性人数应占成员的60% 以上。领导班子至少有一名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
2.全体成员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3.全体成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有”“四自”精神,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创先争优、团结协作,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4. 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创建标准,完善的学习培训、创建管理制度。将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建设和女性人才培养规划。在醒目的场所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为女性服务大局、奉献社会、争创一流营造良好氛围。
5.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受到公众好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6.原则上应已获得市级或同级别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7.安徽省巾帼文明岗称号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 安徽省巾帼建功标兵评选对象为在各行各业中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为推动城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女性个人。
安徽省巾帼建功标兵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包括在安徽省内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港澳台同胞。
2.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弘扬“四自”精神,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工作作风,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吃苦在先,乐于奉献;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优能力,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方面成绩突出;熟练掌握本岗位职业技能,创造一流业绩,展现巾帼风采,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4.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和全面深化改革伟大实践,在参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带领妇女创业就业、帮助妇女脱贫致富等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业绩优异。
5.原则上应已获得市级或同级别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