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评选活动管理办法(2)
更新时间:2019-04-12 09:17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阅读次数:139
6.安徽省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第六条 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评选对象为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创业就业、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群体;在关注妇女民生、推动妇女发展中提供政策支持和有效服务,营造妇女发展良好环境的优秀团队。
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应具备的条件:
1.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部署工作中充分考虑妇女发展需求,为促进妇女发展提供支持、营造良好环境。
2.组织发动妇女发展产业、创业就业、脱贫攻坚成效显著。
3.关注妇女发展,关爱留守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为妇女平等参与发展、共享改革成果提供有效保障和服务。
4.原则上应已获得市级或同级别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5.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第七条 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程序是:
1.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按有关程序研究批准后,统一命名。
2.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名额分配原则上以各市、省直管县的女性人数为基准,综合考虑创建工作情况确定。
3.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推荐渠道为:各市、省直管县妇联,省直机关妇工委,相关行业协会等单位按照评选条件进行推荐;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也可以进行自荐。鼓励市妇联建立社会推荐机制。
各市、省直管县推荐对象,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由同级妇联按程序报市妇联审核同意后,报安徽省妇联。省直妇工委、各行业协会等单位推荐对象,需经民主推荐并报本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安徽省妇联。自荐集体和个人需经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安徽省妇联。安徽省妇联妇女发展部负责推荐对象的初审,通过后报安徽省妇联主席办公会议审核,审核同意后予以公示并命名。
4.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法。公示的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并调查属实的取消资格。
第八条 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的评选坚持城乡统筹、面向基层、广泛参与的原则,努力覆盖各行各业优秀女性。
既要注重关注妇女思想道德素质、工作业绩和突出贡献,又要突出基层导向和典型引领,确保推荐人选结构合理、实绩突出,社会认同度高。
注重向生产一线的劳动妇女和集体(班组)倾斜。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及以上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参与评选。对于基层一线的女职工、女农民等参评比例须占50%以上,妇联系统干部参评比例不得超过10%。对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县处级及以上的单位(部门),相当于县处级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部门),原则上不参与评选,妇联系统的参评单位比例不超过15% 。
注重统筹平衡城乡参评比例,各地妇联组织推荐时,须按照本地区农业人口比重或农业经济占当地经济比重考虑涉农比例。
第三章 评选方式
第九条 获得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由安徽省妇联下发文件予以命名,授予证书、奖牌。创岗单位、系统可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各级妇联组织要大力宣传报道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在广大城乡妇女中营造争创先进、建功立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获得安徽省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的个人,及获得安徽省巾帼文明岗、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集体负责人,其所在单位可结合实际为其提供学习锻炼机会,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晋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安徽省妇联是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的组织管理机构,妇女发展部为具体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 安徽省巾帼文明岗、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安徽省巾帼文明岗、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形象的重要标志,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要将奖牌悬挂在本单位醒目的位置,并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一线窗口服务岗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挂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