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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评选活动管理办法(3)

更新时间:2019-04-12 09:17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阅读次数:139

第十三条 安徽省巾帼文明岗、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实行动态管理,接受同级或上级妇联的检查,检查方式为定期检查、暗查、抽查相结合,并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妇联每年对本市三年内新评选的安徽省巾帼文明岗、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开展一次或委托下级妇联、第三方单位等开展一次检查;对评选时间超过三年以上的安徽省巾帼文明岗、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开展抽查。安徽省妇联对省级巾帼文明岗、省级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安徽省巾帼文明岗、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相关市级妇联或相关单位出具书面报告,报安徽省妇联核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
1.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2.本岗(集体)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的;
3.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4.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不合格的;
6.单位撤并、破产的;
7.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五条 安徽省巾帼建功标兵,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相关市级妇联或相关单位报安徽省妇联核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证书:
1.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2.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
5.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六条 安徽省巾帼文明岗、安徽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因岗组、单位撤并,原岗组名称保留,但岗组成员、工作职责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在变化后三个月内由当地妇联逐级报请安徽省妇联重新核准后,予以保留或取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安徽省妇联。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皖妇办〔2019〕11号,安徽省妇联办公室2019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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